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7條
爆炸物管理員不得兼任火藥庫看守房之專人或輪值人員及其他事業單位之 職務。但他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將爆炸物寄存於同一火藥庫,且每月使 用炸藥量在一百公斤以下,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之。

同一事業遴用二個以上爆炸物管理員,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調整其 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