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3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 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 康檢查書件一份。

四、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