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炸物管理員訓練, 其訓練課目及時數,於報名作業開始前三十日公告。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