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7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對其所僱用、聘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 買爆炸物前造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該人員之以下書件:

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一份。

二、雇用、聘用或委託證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