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4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 康檢查書件一份。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