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專業人員,指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
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看管暫時存放於工作場所爆炸物之專人及
其他與爆破有關之人員。
爆炸物領退料人員為負責自火藥庫提領爆炸物至工地或將工地使用賸餘之
爆炸物退還至火藥庫儲存之人員。
爆炸物裝藥人員為負責將爆炸物裝入砲孔、填塞不燃性物質及處理引爆後
遇有殘留爆炸物之人員。
爆炸物發爆人員應為裝藥人員之一,負責結線、導通試驗、隨身攜帶發爆
器開關器及引爆之人員。
爆炸物警戒人員為爆炸物引爆前負責採取廣泛警告措施及配置於各通路口
監視之人員,該員應於爆破後十五分鐘始得撤離。
爆破監督人員為負責監督爆炸物提領至工地後之暫存、警戒、裝填、結線
、導通試驗、引爆及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使用流程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