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8條
平房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乾燥地點。

二、庫房四周排水設施良好,且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構造之 平房構造。

三、庫壁為鋼筋混凝土者,厚度應在十五公分以上;其為鋼筋混凝土加強 磚者,厚度應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四、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度三毫米以上之 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從外壁地板面起二公尺以上之處設置 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至少三個,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 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六、依庫房大小,從外壁地板面起三十公分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二十公分 以上之通風孔至少三個,每五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 ,並護以鐵線網。

七、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易生火花之其 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二公尺以上。但具有防潮、防熱 及防撞設施者,得免裝設。

八、庫房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針垂線之交角應 在四十五度以內;避雷針應用直徑十二毫米以上之銅棒,並應與避雷 針導線及接地板接續之;避雷導線應用截面四十一平方毫米以上之銅 線,接地板應用銅板,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九、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周圍八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品。

十、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設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並應加設柵門及防盜功 能完善之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下,圍牆或有刺鐵絲網 之高度應達一‧八公尺以上,有刺鐵絲網每二公尺至三公尺應有水泥 柱或鐵柱支撐,鐵絲網之密度應得以阻絕外人侵入為度。

十一、看守房及炸藥、雷管庫房外應備置乾粉滅火器二十型各二支以上。

十二、庫房門兩側應懸掛嚴禁煙火及手機請關機之警語。

十三、應在距庫房三十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置看守房,其應 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構造。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廠區內集中設置多座火藥庫時,於火藥庫區設置 之看守房除構造外,不受前項第十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