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6條
炸藥類應與雷管類分別庫房儲存;兩庫相鄰時,其庫間安全距離,以存放 雷管庫房之儲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後,依附表一辦理。

前項存放於雷管庫房之炸藥以外爆炸物,其換算炸藥當量之計算基準如下 :

一、火藥二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二、爆劑五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三、普通雷管或電雷管一百五十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四、導爆索五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五、導火索十四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六、非電雷管一百二十五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七、導爆管五千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