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5條
爆炸物儲存高度應在一‧八公尺以下,火藥庫庫房高度自地板至天花板應 在二公尺以上,庫內面積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三十作為通道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