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11條
火藥庫興建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會同查驗時,得就下列 事項提供意見:

一、特定點線資料。

二、防竊設施。

三、消防安全設備。

四、其他有關安全及消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