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08 月 2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 幣五千元。

(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核發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同案申請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勘查費: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火藥庫寄存勘查、火藥庫興建完竣勘 查及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勘查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三、證照費: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 因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