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查 ( 102 年 07 月 25 日)
第8條
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者,應填具代檢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組織體系。

二、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三、第四條第二款辦事處所之房屋所有權狀或二年以上使用權同意書。

四、第五條及第六條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代行檢查工作計畫。

六、代行檢查費用收支預算書。

七、財務報告書。

八、業務概況報告。

前項第八款業務概況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代行檢查業務管理體系及實施基準之有關事項。

二、代行檢查員之選任、解任及其工作配置有關事項。

三、代行檢查費收費方法有關事項。

四、代行檢查文件及帳簿保存有關事項。

五、代行檢查業務執行日及休息日事項。

六、其他實施代行檢查業務之必要事項。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 文件。

二、勘察: (一) 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 (二) 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 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