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及訓練
( 102 年 07 月 25 日)
第12條
代檢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
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