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設施及安全規範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7條
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 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報系統設 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