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設施及安全規範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5條
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 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

二、擋油堤應具有不洩漏之結構,高度應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八公尺 以下。

三、數座油槽共用一擋油堤時,如其單座油槽之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 將每一座油槽以隔堤隔離之。但隔堤高度應比擋油堤高度低零點二公 尺以上。

四、擋油堤內不得裝設與油槽無關之管線。

五、擋油堤及隔堤高度一公尺以上者,應每隔三十公尺設置階梯或坡道, 出入口附近明顯標示「油槽區重地,非工作人員禁止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