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設施及安全規範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3條
油品之屋外儲槽,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如下:

一、儲存輕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公秉以上未 滿四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公秉以上未滿十公秉者,應在三公 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滿四十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 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儲存中質油品,容量未滿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 滿二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滿五十公秉者,應 在三公尺以上;五十公秉以上未滿二百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二 百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三、儲存重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 上未滿四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未滿一百公秉者 ,應在三公尺以上;一百公秉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