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設施及安全規範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0條
油槽壁板與下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住宅、儲油設備地界:十五公尺以上。

二、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 :三十公尺以上。

三、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

四、公路、鐵路 (均限於幹線) : (一) 儲存重質或中質油品者:二十三公尺以上。 (二) 儲存輕質油品者:三十公尺以上。

五、擋油堤: (一) 油槽直徑未滿十五公尺者,為油槽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二) 油槽直徑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油槽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架空電線之水平距離: (一) 電壓未滿三萬五千伏特者:三公尺以上。 (二) 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七、爆竹煙火工業、實業用爆炸物工廠: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容量在二 萬五千公秉以上者:六十公尺以上。

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另訂定前項安全 距離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