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6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 (氣) 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一、申請書。

二、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公司籌備處者,並應檢附公司登 記證明文件或經符合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文件影本。

六、設置平面配置圖。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