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 (氣) 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 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 (氣) 設施者 ,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