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 (氣) 設施者,應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
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 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