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3 月 25 日)
第3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 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 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 還所繳之勘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