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 101 年 04 月 24 日)
第6條
礦產權利金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上期之徵收起迄期間為一月至六月, 下期為七月至十二月。

主管機關應分別於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開具礦產權利 金繳納通知單,通知礦業權者於當年九月底前及次年三月底前繳納當年上 期及下期之礦產權利金。

礦業權者如有欠繳礦產權利金,應依欠繳之先後期別依序繳納;倘未依序 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就礦業權者繳納之礦產權利金,由最先欠繳期別依序 抵繳其所欠繳之礦產權利金及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加徵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