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 101 年 04 月 24 日)
第4條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

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

二、金屬礦:百分之五。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