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5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核減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 權費,應分別於次年一月底前及七月底前檢附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書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以營業稅申請核減者:

(一)申請表一份。

(二)礦業權者有二以上之礦業權時,其各礦區礦種銷售所繳營業稅及數 量分攤營業稅明細表;如營業稅分攤明細表所列銷售金額單價及數 量與所報該期間礦業簿不符者,並應檢附營業統一發票影本。

(三)如有外銷者,其外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正本及 影本各一份。

(五)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以礦產權利金申請核減者,檢附申請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