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4條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申 請免繳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底 前,敘明其特殊原因,申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