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3條
礦業權費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上期之徵收起迄期間為一月至六月,下 期為七月至十二月。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核算後,分別於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 ,開具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通知礦業權者於當年九月底前及次年三月底 前繳納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

礦業權者如有欠繳礦業權費,應依欠繳之先後期別依序繳納;倘未依序繳 納者,主管機關得就礦業權者繳納之礦業權費,由最先欠繳期別依序抵繳 其所欠繳之礦業權費及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加徵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