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2條
礦業權費之費率如下:

一、探礦權: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五十元, 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陸上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及其 他各礦種,按年每公頃繳納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採礦權: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一百五十 元,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陸上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 及其他各礦種,按年每公頃繳納新臺幣四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