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其他相關專業技師,指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 師、大地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測量 技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技師。

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技師,僅得就其執業範圍執行簽證;承辦之土石採 取計畫內容超出其執業範圍者,超出之部分應交由具有該專業技術之執業 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