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3-1條
土石採取人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七項規定,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被徵收土 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合夥人時 ,土石採取人應出具其同意書,並檢具合夥契約,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 石採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