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20條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 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 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