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8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 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