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3條
為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 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 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防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