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2條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岩盤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 安全崩塌或滑落,二階段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採掘場有鬆石掉落或岩體 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採掘場之作業時,不得於下階段採掘場內同時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