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9條
依第六條核定土石採取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 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土石流向管控計畫、本法第十 條第一項各款書件及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