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5條
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者,應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核准或許 可其採取,並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二、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者,應洽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 後採取,並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採取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土石採取數量申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