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以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剩餘土石外運者,亦同。

前項有剩餘土石外運者,應填具申報書(附件二)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土石採取主管機關備查;已依照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土石方管 理規定辦理者,無需重複申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依前項規 定核准外運土石數量彙整後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