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1-4條
依第十一條之一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區域,其開採方式及相關計 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 請原核准機關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後之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書圖。

原核准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原核准之 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