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1-3條
依第十一條之一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人,於採取施業中、採罄後 或廢止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景觀維護 及採掘地回填整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