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0條
依第六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 ,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後土石採取計畫書圖。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核定 之土石採取計畫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