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 93 年 06 月 16 日)
第4條
礦業申請案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者,其應繳納之執照費如下:

一、探礦權之設定: (一) 創始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二) 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三) 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二、探礦權之變更: (一) 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三千元。 (二) 減區:新臺幣一千元。 (三) 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元。

三、探礦權之移轉: (一) 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一千元。 (二) 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三千元。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三千元。

五、採礦權之設定: (一) 創始設定:新臺幣九千元。 (二) 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三千元。 (三) 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三千元。

六、採礦權之變更: (一) 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五千元。 (二) 減區:新臺幣一千元。 (三) 更正礦質:新臺幣三千元。 (四) 增加礦質:新臺幣三千元。

七、採礦權之移轉: (一) 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一千元。 (二) 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八、採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五千元。

九、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加入、退出、繼承及其名稱、住所之變更 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補發礦業執照: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