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 93 年 06 月 16 日)
第2條
礦業申請案應繳納之申請費如下:

一、探礦權之設定: (一) 創始設定: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 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 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探礦權之變更: (一) 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 減區: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 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探礦權之移轉: (一) 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 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採礦權之設定: (一) 創始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二) 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三) 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六、採礦權之變更: (一) 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五千元。 (二) 減區:新臺幣五千元。 (三) 更正礦質:新臺幣五千元。 (四) 增加礦質:新臺幣五千元。

七、採礦權之移轉: (一) 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二) 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八、採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五千元。

九、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加入、退出、繼承及其名稱、住所之變更 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一千元。

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十五、採礦權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新臺幣一千元。

十六、採礦權抵押權者名稱、住所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七、申請發給、批註、補發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十八、申報礦場停工:新臺幣二千元。

十九、補發礦業執照: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補發礦區圖: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一、礦場名稱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二、申請勘查他人礦區: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三、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四、申請變更開採構想: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五、礦業權者或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印鑑變更: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