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申請許可之條件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9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 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 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