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申請許可之條件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8條
河川內之土石採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 川申請收件後,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 管理機關核發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辦並轉 發之。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 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