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申請許可之條件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7-2條
前條土石採取專區為中央主管機關劃設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 核發土石採取許可,並負責專區內土石採取區之監督管理事務;土石採取 專區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之土石採取專區內,其土石採取之申請、監督管理及處 罰,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