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申請許可之條件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6條
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

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 申請展延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