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監督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32條
土石採取人應定期將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轉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採取及銷售數量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