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土石採取場安全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31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