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土石採取場安全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