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申請書圖件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計畫。

二、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

三、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

四、運輸計畫。

五、公共設施維護計畫。

六、土石採取計畫圖。

七、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

八、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