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4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 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即經濟部部長)兼任;委員十四人 至十六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內政部次長。 二、 國防部次長。 三、 財政部次長。 四、 法務部次長。 五、 經濟部次長。 六、 交通部次長。 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十一、石油業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二、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