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
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即經濟部部長)兼任;委員十四人
至十六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內政部次長。
二、 國防部次長。
三、 財政部次長。
四、 法務部次長。
五、 經濟部次長。
六、 交通部次長。
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十一、石油業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二、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